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工作联动机制。全市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国资、经信、税务、工商、公安、司法、国土、林业、民政、教体、残联等单位和部门要积极参与,并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就业失业登记作为企业(用人单位)或个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前置条件,对未按规定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不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国资委、经信委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指导、督促企业按规定参加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所管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组织按规定参加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工商部门负责在办理工商登记和年检时,提醒、督促企业或个体经营户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
公安部门负责核实参加就业失业登记人员户籍和身份信息,开具相关证明。
司法、国土、林业、民政、教体、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出具相关证明,并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监察时,应检查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情况。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绵阳市劳动用工暂行规定》(绵阳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绵阳市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试行)》(绵劳社发[2009]19号)废止。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科学城办事处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来绵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绵就业,其它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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