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缴纳保险费的标准及分担
(一)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以征地时上年度起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应缴费总额,利息随同补缴。
(二)政府承担费用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应缴费总额的60%,政府承担部分由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征地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从征地补偿安置单列的社会保障资金中解决,社会保障资金不足以支付时,从征地项目所在地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
(三)个人承担应缴费总额的40%,个人承担部分在征地时采取一次性补缴的办法缴清,费用从土地补偿费或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土地补偿费或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抵缴时,由参保农民自己在参保缴费时予以补足。失地农民获得的土地补偿费或安置补助费在参保时不足以抵缴个人承担部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个人补缴,在规定时间内未补足的,不纳入参保对象,待个人应缴差额部分补足后再纳入。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家庭人口为若干人的,按符合参保条件的实际人口计算费用,该政府承担的由政府承担,应由个人承担的本人必须全额缴清。
(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按规定承担。
(六)被征地项目区个别家庭困难的全部失地农民参加我县启动的各项养老保险时,因个人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抵缴个人承担费用的差额部分,县人民政府将安排资金予以补助。
六、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缴年限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从其年满16周岁起至征地时的实际年龄,按两年折算一年确定补缴年限。折算后的补缴年限最长为15年,补缴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失地农民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将其纳入原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并按本《办法》重新计算应缴费总额,明确个人承担和政府承担部分,所缴相应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缴费单位补缴保险费时凭社保收据由缴费单位全额退还。
七、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建立个人帐户,准确记录参保信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享受相关待遇;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从办理手续后的次月起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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