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各级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协调、指导。
(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保险政策解释工作。
(三)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县农村工作局、县国土资源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参保的失地农民失地情况,负责将政府承担部分和失地农民个人承担部分的资金一并划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账户。
(四)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要相互配合,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事项
(一)计算被征地农民应缴费总额时,凡折算的补缴年限大于原已参保缴费年限的,应当扣除已参保的缴费年限,按差额缴费年限计算并进行一次性补缴。同时,对被扣除的参保缴费年限,也应当按本《办法》计算出相应的金额并由缴费单位一次性清退给本人。
(二)鉴于我县农民承包耕地面积一般按实际习惯面积折算与丈量面积不一致的情况,在征地中经丈量计算已列入全失地的农户,有可能在项目建设区外还剩有耕地的,这次作为全失地安置的,今后再征该户剩余土地的只能按征地补偿,不能再作失地安置。
(三)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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