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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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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的;

  (四)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关闭、停产整顿被精简的;

  (五)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辞退、除名、开除的;

  (七)按有关规定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

  (三)擅自离职的。

  第二十条失业救济金由市、县失业保险机构按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发放。

  第二十一条职工失业后,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按照其本人失业前的连续工作时间确定:

  (一)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2年的,最多发给两个月救济金;

  (二)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3年的,最多发给六个月救济金;

  (三)连续工龄满3年不满5年的,最多发给12个月救济金;

  (四)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最多发给18个月救济金;

  (五)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最多发给21个月救济金;

  (六)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最多发给24个月救济金。

  再次失业的职工,按再次就业的连续工作时间计算失业救济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门诊治疗补助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随同失业救济金发给本人。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含因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负伤)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在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就医,并按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规定予以报销治疗费的50%,但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5个月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失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的,可一次性发给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个月的分娩补助费。

  失业职工死亡的,发给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两个半月的丧葬补助费,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按每供养一人一个半月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一次性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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