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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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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六)组织失业职工转业培训,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

  (七)建立生产自救基地,指导失业职工开展生产自救促进其再就业;

  (八)其他应由失业保险机构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存入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八条失业基金开支项目:

  (一)失业职工失业救济金;

  (二)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门诊治疗费、住院治疗补助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三)失业职工生活特殊困难补助费和失业女职工分娩补助费;

  (四)银行办理失业保险基金的手续费;

  (五)失业职工转业训练费;

  (六)失业职工生产自救费;

  (七)失业职工再就业服务费;

  (八)失业保险工作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再就业服务费、失业保险工作管理费按下列标准提取和使用。

  (一)转业训练费,按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取,主要用于失业职工培训以及相关的其他开支。

  (二)生产自救费,按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取,主要用于扶持失业职工开展生产自救,促进其再就业。

  (三)再就业服务费,按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三分之一的5%提取,主要用于介绍、指导和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

  (四)失业保险工作管理费,按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三分之一的8%提取,主要用于失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业务和办公费等。

  第三十条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再就业服务费和失业保险工作管理费分别专项立账,逐年滚存结转,不计征税费。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再就业服务费可统筹使用。

  第三十一条市、县失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同级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劳动、计委、经贸委、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同级工会负责人以及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劳动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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