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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将其视为个人单独一个月的工资、薪金在并不允许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在计入个人账户时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694号文件”),明确年金企业缴费部分要单独算一个月工资收入进行纳税。这意味着即使企业为个人缴纳10元的年金也要纳税,这显然与年金作为养老保险补充的初衷相违背。因此,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以下简称“9号公告”),明确表示,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加上个人当月工资未超个税起征点的不缴个税。

  为方便大家理解,本文拟对年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税收政策作以梳理,并就相关要点进行实例分析。

  一、关于年金的相关个税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企业年金不属于国家法定保险,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形式,对其征税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是明确的,在694号文件发布前,对于年金应按商业保险缴纳个税。

  二、年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

  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年金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这个文件中,主要明确了以下三个问题:

  1、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即:个人缴纳的年金应合并到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将其视为个人单独一个月的工资、薪金在并不允许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在计入个人账户时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3、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应由税务机关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三、年金的特殊计算方法的原因

  对于694号文件对于年金个人所得税计算,之所以采取了这样特殊的方法,主要出于以下三个考虑:

  1、年金不属于国家法定保险,目前虽然国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员工缴存年金,但毕竟并不普遍适用于全体纳税人,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原则即调节收入差距,因为实施年金的企业毕竟为效益较好企业,而并非如法定保险是普遍适用原则,694号文件对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依法予以征税,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即,原则上年金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2、目前国家对年金持鼓励政策,对于年金的个税缴纳既要体现征税的原则,又要体现目前阶段适当照顾的原则,因而,采取了对于年金单独作为一个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这样将使得年金比商业保险更为降低税负,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所得可以使企业为个人缴纳年金部分找到更低的税率,从而降低税负,目的是鼓励和扶持企业年金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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