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年金个税部分也体现了一种优惠照顾,即企业不需对其以前未缴纳的部分按商业保险计算,而可以按照新政策适用较低税率。
四、9号公告对于694号文件关于年金的补充规定
2011年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的发布对于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与明确:
1、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
(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条规定补充了694号文件对于年金计算的规定,根据694号文件,企业为个人缴费部分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对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超过2000元的个人,企业缴费部分单独作为一个月所得计算相应体现了降低年金为个人所得税带来的临界点效应,但对于月所得本就不足2000元者,对于年金的单独适用税率则提高了纳税人为年金而承担的税负,举例说明如下:
(1)2010年9月,张某月工资收入2200元,扣除各项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后,张某2010年9月工资薪金所得实际为1800元,同时,张某所在企业建立了年金制度,2010年9月,企业为张某缴纳年金100元,则张某2010年9月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张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1800元,在减除2000元后为负数,工资收入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零;
张某所在企业为其缴纳年金100元,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5%的税率,即:张某当月为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5%=5元
2010年9月,张某共缴纳个人所得税5元。
备注:2010年9月,张某计算年金的方法应适用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的规定。
(2)2011年2月,张某月工资收入2200元,扣除各项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后,张某2011年2月工资薪金所得实际为1800元,同时,张某所在企业建立了年金制度,2011年2月,企业为张某缴纳年金100元,则张某2011年2月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张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1800元,在减除2000元后为负数,工资收入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零;
张某所在企业为其缴纳年金100元,张某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1800元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100元,两者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则张某当月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两例中可以看出,9号公告的计算方法与694号文件相比,对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较低者,明显体现了实行年金制度后对低收入个人的照顾。
2、对于补缴以前年度企业为个人缴费部分的计算方法也同时降低了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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