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给付———低替代率水平与高缴费负担之间的结构性不平衡。
自2005年以来,国家已连续七年调整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但从总体上看,养老金替代率仍呈下降趋势。在此,采用全国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相对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重作为分析指标,来分析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的变化趋势。在2002年-2010年的9年期间,历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数字分别为:63%、57%、53%、50%、45%、42%、44%、45%、44%;可以看出,在前5年(2002-2006),替代率呈逐步下降趋势;近5年(2006-2010)来则维持在44%左右,“调待”对于维持替代率水平稳定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总体上看,退休人员替代率仍处于较低水平。
扣除历年来自政府的财政补贴,目前全国城镇制度养老基金收支基本平衡。这样,可以通过制度缴费率与赡养率指标,大体估算出制度应有的替代率水平。2010年,城镇制度的平均缴费率为28%,制度内赡养率为32.5%,计算替代率水平为:28%÷32.5%=86%。对比发现,2010年理论上的替代率水平(86%)要比实际替代率(44%)高出近一倍。这种高缴费率与低替代率的鲜明对比,充分说明了城镇制度在运行上出现了问题:一方面企业和职工的缴费负担沉重,而得到的养老金待遇较低;另一方面制度的财务收支出现亏漏,在基金的征缴和支出管理上存在隐患。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可从两方面进行分析。在制度的收入来源上,由于职工缴费意愿较低,普遍存在着缴费基数偏低、隐报收入以及逃、漏费等问题,使实际征缴收入下降;在待遇支出上,由于存在提前退休、冒领、超额发放等问题,实际养老金支出高于政策规定水平。
从根本上分析,高缴费率与低替代率之间的结构性矛盾来自于城镇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在当前部分积累式的制度框架下,缴费负担过高,养老金缴费与权益联系几乎荡然无存,制度缺乏参保激励。同时,待遇调整主要来自于行政手段,缺乏正常化的指数化调整机制,财务收支缺乏精算支持。因此,解决城镇制度财务隐患问题的现实出路在于引入结构性改革,建立收支自动平衡的财务运行机制,保障制度实现长期可持续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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