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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养老保险金新计发办法:缴得长拿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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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的计发办法是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来设计的。

  “中人”增加过渡性养老金“老人”仍按老规定

  1997年6月30日前参保且尚未退休的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个人账户积累很少,符合退休条件的,在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按月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此次厦门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中,对于全市每一位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指数统一设定为“1”,改革了以往以实际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确定视同缴费指数的做法,进一步突出了公平性和以人为本。

  2006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老人”,仍然按照原规定发给养老金。

  缴费只需累计满10年1988年以前的工龄即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现行规定,参保个人属原固定工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必须在1989年到1997年6月期间不中断参保。如果中断参保,必须在退休前一次性缴清,并支付一定的滞纳金,否则其在1988年12月以前的连续工龄将不予确认视同缴费年限。而新规定则将原本固定的九年半时间修改为不固定的10年年限,如果累计缴费不满10年的,可以向厦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年执行的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按照相应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满10年,并且不需要支付滞纳金,就可以将1988年12月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这就减轻了个人补缴的经济负担,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发生,更为公平合理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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