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对于原劳动(人事)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家属工、“五七”工、计划内临时工等人员,参加过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其核定的初始基本养老金低于450元/月的,补齐到450元/月。
第二,对于2011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养老金按国家规定计发。对原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复退军人、下放知青等,1995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经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第三,对于符合劳社[2005]84号文件规定的未参加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选择按《实施细则》规定参保补费,也可选择按原政策办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代发。如选择按原政策办理生活费代发的,法定退休前的连续工龄经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2012年1月以后按缴费年限享受养老金待遇调整政策。
记者:参保补缴人员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董萍:7月《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其中对参保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的处理已作统一规定。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政策,参保补缴人员死亡时,按企业退休人员有关规定核定丧葬抚恤费,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因此,年龄较高、身体差的人员,在选择按新政策一次性补缴参保时应慎重考虑。
此外,广大市民要注意新政策的执行期限。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实施细则》属于解决民生问题的一次性特殊政策,不能长期执行。我市从2011年8月份起执行,到2011年12月底截止实施,集中实施5个月,以后不再补办,请符合条件的人员抓紧时间办理。
为创业者踏上创业路出谋划策
昨天,记者就江城创业者最关心的资金、税费、补贴等问题,对话市人社局局长董萍,为创业者顺利踏上创业路答疑解惑,出谋划策。
记者:我市全民创业主体包括哪些人员?
董萍:凡是具有本市户籍、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都可以依法申请从事各类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开展创业。具体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员退役军人、“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本市外出务工回芜创业人员、科研院所人员、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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