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国来看,2005年长春市月人均养老金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从2006年起则始终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到2009年,长春市月人均养老金由2005年高于全国月人均养老金12.3元转变为低于全国月人均养老金86元,而且差距呈逐年增大趋势。5年间全国月人均养老金累计增长511元,增幅为71.57%,同期长春市月人均养老金累计增长412.7元,增幅为56.82%。
养老金增幅低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2005年长春市年均养老金同比上年增长9.95%,同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为8.9%。从2006年起,养老金年均增长的幅度明显低于同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速。2007年、2008年甚至两度低幅超过10个百分点,2010年两者增幅差距缩小到5.6个百分点。2005~2010年,长春市养老金年增幅平均在11%左右,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平均增幅在17%左右。
另外,长春市年均养老金所占同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也呈逐年下降趋势。2005年人均养老金占同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7.69%,到2010年该比例已经降至42.73%,远低于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设定的58.5%的养老金替代率平均标准。
尽管养老金水平随着调待政策呈逐年增长态势,但是养老金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差距却越来越大。2005年长春市年均养老金与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相差6393元,到了2010年二者之间的差距扩大到20459元,且呈逐步扩大趋势。
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缴费年限占待遇调整权重偏小。2005年至2008年长春市养老金调整采用分时间段确定调整标准,在分段时间点前后调待有明显差别,但是在时间段内待遇标准是同一的(如2007年待遇调整规定:1994年12月31日前退休月增110元;1995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退休月增75元;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退休月增50元)。2008年开始把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作为待遇调整的一项参数,并在以后的调待中延续下来。但是由于调待规定,缴费年限满一年仅调整1元,使得在待遇调整当中缴费年限所占权重并不突出,没有明显体现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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