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充分考虑在职缴费因素。应把在职缴费列为调整养老金待遇的一项构成因素,根据缴费总额核定不同的养老金调整数额,在待遇调整上实现公平与激励因素的有机结合,体现多缴多得的公平性原则,避免出现缴费分档次、待遇同层次的不公平现象。另外,应随着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周期性地完善养老金计发办法,在计发办法中增大在职缴费的比重,避免出现相同状况下“晚退休、多缴费、低待遇”的现象。
四是增大对欠发达地区倾斜力度。鉴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的养老金不平衡现象,建议国家应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养老金调整的倾斜力度,增加对欠发达地区调待补贴资金,使欠发达地区养老金调整能够与当地经济发展同步,切实提高欠发达地区退休人员生活质量,使各地养老金调整更趋合理,逐步缩小地区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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