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调整与缴费激励机制相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本着缴费与待遇挂钩的原则,缴费年限越长相应的养老金水平越高。然而随着近几年连续的养老金上调却出现了“多缴费不如早退休”的怪现象。以2010年退休人员为例,其在核定待遇环节仅比相同条件下5年前退休人员多核定养老金150元左右,而2005年退休的人员经过连续几年的调待大概增加养老金530元左右。粗略算下来,2010年退休人员与2005年退休人员相比,不仅多缴了5年养老保险费,总体待遇水平还比5年前退休人员低了380元。这种“晚退休、多缴费却低待遇”的怪现象显然是和缴费与待遇挂钩的制度设计原则相悖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在职职工的缴费积极性。
对特殊群体过大倾斜导致退休待遇政策性不均衡。2005年以来的待遇调整过程中,对正副高职称等连续六年重复倾斜,导致部分特殊群体养老金增幅远超普通退休人员,造成退休待遇政策性不平衡。以2000年8月退休人员(设定缴费年限为25年)为例,经过连续六年养老金上调,按照调待细则测算,普通退休人员养老金累计上调455元,同样条件具有副高、正高职称的人员则分别上调615元、705元,具有正高级职称退休人员养老金涨幅比普通退休人员高出54.9%。
由于正副高级职称人员在退休前已享受到了职称待遇,并以此提高了在职缴费的基数,其养老待遇在初次核定时就已与普通退休人员产生了一定的差距。因此在调待过程中重复倾斜就致使退休后“无差别贡献”却出现“有差别待遇”,导致调待的政策性不平衡。
待遇调整跟在职缴费完全脱节。基本养老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待遇与缴费挂钩,多缴多得。尽管在办理养老待遇核定时在职缴费作为一项重要指数已经计算在养老金当中,但是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目前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更趋于“共济性”、向低缴费人员倾斜,并没有完全体现出缴费与待遇的公平性。例如,同样是1995年7月以个体身份参保的人员,分别选择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60%缴费,在其他条件完全相同的情况下于2010年7月退休,高基数缴费人员核定的月均养老金为460元,低基数缴费人员核定的月均养老金为352元。低基数缴费人员全程缴费为高基数人员的60%,而核定待遇则为高基数人员的76.5%。经过2011年的待遇调整后,低基数缴费人员的养老金提高到高基数缴费人员养老金的82.3%,而且这一比例将随着不与缴费挂钩的调待政策而逐年增大,高基数缴费与低基数缴费人员的养老待遇将越来越接近,“绝对高缴费”所体现的“相对高待遇”也将逐渐被调待湮没,同时势必挫伤在职人员缴费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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