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以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标;坚持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建立养老金领取标准调整机制;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相结合;镇、村的各种养老补助办法逐步向农保制度过渡;保障水平逐步与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 下列居民可以按本办法参加新型农保:
(一)20至59周岁农村居民;
(二)20至59周岁没有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非农村居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把农保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各县市区政府是农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基金运营监管和风险预警机制,实时监控农保基金的规模、运营和流向。
第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保工作。市级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农保工作的规划、指导,加强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负责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县级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保费的收缴、支付和其他各项管理工作。镇级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保费汇集上缴、审核办理有关手续和档案管理。村级设农保代办员,负责保费的收取和养老金的启领等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保财务、基金运营、经费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提取管理费用。根据农保工作的特殊性建立激励机制,保障经费需求。
第七条 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农保基金运营和经费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农保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 农保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村集体或社区补助;
(三)各级财政对投保农民的补助;
(四)农保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五)社会捐赠等其他收益。
第九条个人缴费设最低和最高缴费标准。最低缴费标准,按达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领取标准所需要的积累总额分摊到余下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缴费标准,按不高于最低缴费标准的10倍确定。
第十条 个人缴费可以按年缴纳,也可以一次性大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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