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成立由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各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农保基金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报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伪造有关证件或以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经办机构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机构及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金流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回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11月18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的《烟台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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