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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试点补充养老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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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在中国的养老金制度中属于第三支柱,它和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主要还只是满足一部分人的较高需要。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最终还将受制于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发展和经济走势。

  中国人寿养老金公司办公室主任助理李向东认为,解决养老问题应该从国家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入手,“要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不要对基本养老保险太依赖。”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补充养老保险还有多远?

  刘涛有选择性地忘记补充养老保险的存在,部分原因是个人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缺乏国家税收政策的支持。

  在中国目前三大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只有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和领取是完全免税的。企业年金只是企业年金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可以免税,个人缴费必须在税后缴纳,完全以养老保险为特征的商业保险也没有任何税收政策支持。

  由于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力度有限,企业年金市场发展速度远低于人们的预期。统计数据显示,运营近10年的企业年金,目前仍处在启动阶段:截至2007年底,企业年金基金规模1500亿元,缴费人数929万人,仅占当年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比例的4.2%,此外,年金计划多集中在电信、石油石化、电力、民航等行业和经济发达区域,行业覆盖及地域覆盖尚不够均衡。

  东方证券保险业分析师王小罡认为,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意味着,长期限制养老险发展的因素,即缺乏全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望破冰。王小罡预计,到2010年有望增长到4000亿元,长期而言,估计2030年将增长到15万亿元。

  通过税收优惠制度促进养老保险的发展并非中国首创。发达国家主要是安排个人缴费延迟纳税,范围涵盖雇主资助的各种养老金计划(类似于企业年金计划)和个人养老金计划及养老保险产品,其中以雇主资助的养老金计划为主。以美国2004年的统计数据为例,雇主资助的养老金计划资产大约占延税型养老保险计划总资产的50%,个人养老金计划大约占25%。其他国家,如丹麦、瑞典、瑞士提供税收优惠的企业年金达到全部职工的100%,加拿大、德国等国达到50%,荷兰为85%。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已经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发展商业性保险业,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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