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失业保险
范围扩至城镇各类企业。1987年,合肥市启动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市劳动局印发《合肥市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国营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合同制工人,以及合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开始参加待业保险。1992年,集体企业职工开始参加待业保险。1995年,市政府颁布《合肥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办法》,将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乡镇企业中的城镇户口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纳入失业保险范围。1999年,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开始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金标准增11倍。失业保险参保人员由1987年12.9万人增长到2009年8月的19651户单位59.7万人,增长3.63倍。2009年8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6263人。逐步扩大失业保险待遇,提高失业救济金和定额医疗补助费标准,按照规定,失业人员根据缴费年限最多发给24个月的失业保险(待业救济)金。失业(待业)人员失业保险(待业救济)金标准由1987年10月最低每人每月30元,提高到2009年8月的364元,增长11倍;定额医疗补助金标准由1987年10月每人每月2元,提高到2009年8月的20元,增长9倍。
四级经办机构热情服务。1987年启动时,失业人员服务工作由市、区两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2001年,市政府颁布《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失业人员服务职能延伸,实行市、区、街道、社居委四级管理。2009年8月,全市失业保险工作专兼职人员1249人,热情服务失业人员,范围包括失业登记、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支付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帮扶就业、困难慰问、失业保险异地转移、档案管理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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