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待遇享受条件:
1、退休年龄;
2、缴费年限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原养老待遇计算办法:
(一)、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有过渡性养老金的另加过渡性养老金,因涉及的人员面较窄,为便于理解,这里暂不作说明。)
(二)、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三)、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三、新养老待遇总体计发办法:(因社保局核算实际养老金的计算复杂,涉及的情况很多,这里只作通常情况下的计发办法介绍。)
(一)基本养老金的基本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有视同缴费帐户的参保人另外可享受过渡性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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