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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退休金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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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9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1999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临界指数×视同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年6月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年6月间的实际缴费月数)
 二、新办法基础养老金中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一)新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二)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计算公式。

  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三)视同缴费指数计算。

  1.一般人群,即1993年底前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时即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含1993年底前调到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安置到企业的复转军人)。

  计算公式:

  视同缴费指数=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1993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取值,采用全市或县(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指标按附件3中《1993年底前全省各地“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标准和“视同缴费指数”一览表》执行。

  2.特殊群体,指1994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计算公式:

  视同缴费指数=本人复员转业、单位改制或离开原单位前12个月月平均基本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四)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

  补缴应参保未参保期间或中断缴费期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公式:

  补缴年限的指数=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五)本人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计算。

  实际月缴费工资指数=本人月缴费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上述全省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1994-1997年为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1998年后为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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