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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全面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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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启动试点工作。根据自治区的《实施方案》,7月1日在全区各县(市、区)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这标志着自治区社会养老保险从制度上实现了全覆盖。
  记者:怎样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

  艾尔肯·吐尼亚孜:

  县(市、区)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记者: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是什么?

  艾尔肯·吐尼亚孜: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记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和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怎样缴费?艾尔肯·吐尼亚孜: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记者:养老金待遇由哪几部分组成?

  艾尔肯·吐尼亚孜: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自治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再提高标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补缴费不计入缴费年限),从第16年起,每增加1年缴费,月增发不低于2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负担。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待遇计发办法充分体现了长缴多得。居民应尽早参保,长期缴费,就可得到更多的补贴,个人账户会有更多的积累,有利于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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