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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全面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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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启动试点工作。根据自治区的《实施方案》,7月1日在全区各县(市、区)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这标志着自治区社会养老保险从制度上实现了全覆盖。
  记者: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怎么办?

  艾尔肯·吐尼亚孜: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的本息后,可依法继承;扣除的政府补贴可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记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是怎样管理的?

  艾尔肯·吐尼亚孜: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开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主要用途是暂存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向财政专户上缴的养老保险费收入;支出户主要用途是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和支付养老金待遇。启动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条件成熟时,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记者:怎样监督基金安全?

  艾尔肯·吐尼亚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等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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