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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全面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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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启动试点工作。根据自治区的《实施方案》,7月1日在全区各县(市、区)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这标志着自治区社会养老保险从制度上实现了全覆盖。
  记者: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有哪些要求?

  艾尔肯·吐尼亚孜:

  各县(市、区)应适当充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费用征缴、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审核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建立健全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各地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

  各县(市、区)应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和关系转移资格的初审以及一次性补缴金额的核算、录入相关信息工作。可委托金融机构为参保人员制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折(卡),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代发养老保险待遇。

  记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保障制度如何衔接?

  艾尔肯·吐尼亚孜:

  对城镇优抚对象、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重度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低保对象、爱国宗教人士,凡年满60周岁的,可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并继续享受本人原来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其中,对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应提高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负担。低保对象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待遇可不计入家庭人均收入。自治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衔接办法,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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