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2005年开始就职于厦门一家外资企业,2008年1月起用人单位才为我办理社保,我现已离职了,请问可否要求用人单位补缴2005年至2008年1月前的社保?如果可以补缴,需要什么手续?
答:可以。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员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其办理社保,因此像您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只要提供劳动合同,填写补缴申报表到所属的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即可。
可随时更改社保缴费基数吗
问:公司有位员工,从本月开始由普通员工升为经理,工资也由原来的2500元提高到5000元,这种情况是否可以随时更改社保缴费基数?
答:不可以。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年一定,不允许频繁变更。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申报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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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社保金今年减征
嘉宾表示,为帮助厦门企业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2009年度,我市将对企业应当缴纳的五项社保金征收费率实行阶段性降低政策。
政策具体内容为,在2009年度,地税在五项社保金征收方面实行以下政策:失业保险金减半征收;工伤保险金减半征收;生育保险金减半征收;我市城镇职工和外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征收(该项费款所属期为2008年度)。
针对读者咨询今年降低五项社保金后个人待遇是否变化的问题,嘉宾说,医疗保险费减征后,涉及个人的各种保障待遇不变,但是其他的会出现轻微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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