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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社保与企保的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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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办法》,从7月1日起,凡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未纳入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等),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此举标志着我区将全面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
  养老待遇

  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保缴费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80个月,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可申请领取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参保缴费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180个月,也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可选择前补至满180个月,领取相应的保险待遇。也可直接申请领取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未缴费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可申请领取基础养老金。对已享受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仍可享受基础养老金。

  2012年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对缴费年限15年以上(含15年)的人员,每月增发108元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再加发1%。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国发〔2005〕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列支,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基金支付。参保缴费人员死亡后,给予一次性丧葬费1200元,从统筹账户列支。

  据了解,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常州市武进区“知青半家户”及六十年代精间下放职工等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文件规定享受待遇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原新农保人员,将原新农保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缴费年限视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领取人员原享受待遇不变。

  账户管理

  《实施办法》中明确,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给予个人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每年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帐利率,每年结息一次。

  参保缴费人员因各种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不含财政补贴)可以退还本人或依法继承。除个人缴费、政府给予个人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收入外,其它各项收入纳入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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