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中,还有一个亮点,就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实现互转。也就是说,7月1日起,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将建立互转衔接通道。保险关系可以按以下规定转接:
(一)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保,从本人企保参保之月起向前折算企保缴费年限,中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加企保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达不到企保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80个月,再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也可将企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保缴费年限视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初次参保时间和标准补缴满180个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来源:武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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