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1月国家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以来,湖南省新农保试点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坚持从湖南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围绕实现“省级管理、政策明确、信息准确、功能齐备、网络畅通、监管有效、运转协调”的工作目标,高标准、高起点建立新农保制度运行体系,实现了全省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业务经办、统一基金监管、统一金融服务标准,全力将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惠农政策落实好,把惠及农民群众的实事办好,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了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目前湖南省共有44个县市区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另有长沙市宁乡县和浏阳市自筹资金开展了新农保试点。截至2011年2月底,含自费试点县市区,湖南省已累计为278万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发放基础养老金15亿元,按时足额发放率和社会化发放率均为100%;已有632万人缴费,共收缴保费10亿元。
他们的主要经验是:
构建政策体系,因地制宜实施,不断增强新农保制度的吸引力
湖南省是地处中部的农业人口大省,全省辖14个市州、122个县市区,农业总人口5437万人,60周岁以上农业人口868万人。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一项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农民消费需求、促进家庭和谐、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重大惠民政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此项政策实施后,农民养老打破了千百年来仅靠养儿防老的单一模式,实现了社会化养老这一从无到有的历史性跨越。此外,参保缴费政策灵活,政府提供了多种缴费档次供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并给予缴费补贴,调动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因此,新农保政策一经实施,就赢得了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农民朋友的欢迎和赞誉。
政策是推进工作的生命线。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的要求和全国新农保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湖南省实际,在经过认真调研论证、摸底测算,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省人民政府制定下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各试点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经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先后制定出台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实施办法。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人社厅及时研究出台了《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完善了政策规定,初步建立了政策体系。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各市州、县市区在中央确定的每人每月55元的标准上,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资金由市州、县市区政府负担。长沙市所有试点县市区、株洲市四个城区、娄底市娄星区等试点县市区增加了每人每月5元的基础养老金。
明确缴费标准和补贴分担比例。湖南省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00元至500元五个档次;市州、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增设高于每年500元的缴费档次,但不能高于每年1000元;缴费补贴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平均补贴20元,市州、县市区平均补贴10元;对农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缴费困难群体和低保户中的重度残疾人,县市区政府代其缴纳全部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其它缴费困难群体和其它重度残疾人,县市区政府为其按最低缴费档次代缴部分养老保险费。
建立缴费激励机制。对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费1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0.5元。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对每提高一个档次缴费的,增加5元补贴,增加的补贴由市州、县市区分别负担。长沙市和株洲市所有试点县市区、湘潭市韶山市、郴州市北湖区和临武县、衡阳市耒阳市和常宁市、永州市冷水滩区和双牌县、娄底市娄星区等试点县市区对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了5元的缴费补贴。
设定新农保待遇领取约束条件。湖南省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就可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同村居住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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