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公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以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以农民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与互济相结合、社会保险与家庭保障相结合、自愿投保与积极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协调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含乡镇企业,下同)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保险费交纳
第五条交纳保险费的年龄,一般为20周岁至60周岁。
第六条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有条件的地方,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可予适当补助(含国家让利部分,下同)。个人交纳的保险费和集体的补助分别记在投保人名下。
第七条投保人原则上应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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