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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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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适用于湖北境内非城镇户口、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公民。交纳保险费的年龄,一般为20周岁至60周岁。
  第十三条投保人在60周岁前身亡的,个人已交纳积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务费)。应及时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

  第十四条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保证期内剩余年限的养老金,可由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支付其丧葬费;领取养老金超过10年仍健在

  者,按原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直到身亡。

  第十五条投保人将非城镇户口迁往异地的,若迁入地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将其保险关系(含除管理服务费后,个人已交纳积累的以及集体补助的全部本息)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退还其交纳积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务费)。

  投保人因招工、提干、考入大中专学校等原因将非城镇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转入单位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可将其保险关系(含扣除管理服务费后,个人已交纳积累的全部本息)转入其所在单位投保的保险机构,或将其交纳积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务费)退还给本人。

  第十六条养老金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还欠贷。

  第四章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为单位统一筹集、核算和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应在银行开设"银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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