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迟迟没有实施,关键有两个,一是个税金额有着很大争议,另一个原因就是在现有的税收政策基础上如何推动该保险的实施。
延税养老保险的最大特点是延期支付个人所得税,现行个人所得税是以累进制征收方式计算,通常工作期收入高于退休期收入,如果用部分收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很明显会降低工作期间的纳税所得额。延税养老保险的实质就是个税缴纳的时间节点不同,假如在工作期间不缴纳个人养老保险金个税,那么到了退休领取养老保险金时期再行补齐个税。
延税养老保险收益可通过以下公式计算:
假如某人在年初缴纳年金并获得应税收入,年金为M元,此时该纳税人的所得税为t1,应缴纳年金的年限为n年,市场利率与银行储蓄为r,每年复利一次,利息税率为t2,n年后该纳税人退休,取得最终保险金收率时,该纳税人的所得税为t3
现假设在没有税收优惠的情况下,此人将该部分年金用于储蓄,在n年后的年金累进收益为R1:R1=M××t-M××t-1×r×t2
在延期支付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此人在n年后的年金累计收益为R2:R2=M×t×
在享受延期支付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与将相同金额用于储蓄的差额为R:R=R2-R1=M×t×+M××t-1×r×t2
由于t30,可将储蓄收益看着不同金额购买延税型养老保险的机会成本,而采取延税政策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激励人们购买商业养老保险,R>0,因此对理性的经济人士来说,延税政策的实施将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
从上文的公式中,可以看出个人净收入R受投保金额、缴费年限、投资收益率、税收等多个变量的影响,另外还有一个隐性变量是消费者的货币收入,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延税政策对于不同收入的人群的激励也不尽相同。
在不考虑税收限额的情况下,收入越高的人从税优惠政策中获利越大,延税政策的效果也就越明显。因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现累进税制,购买保险能使高收入人群的税前收入减少,免入较高的税收,并且就相同金额的保险来讲,高收入的人群延期缴纳额比低收入人群多,其避税的需求更大,因此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高收入人群的激励效果更高。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必须的法律依据,即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是国家征收权行使的法定方式,在此,应特别指出的是,这里所指的法律仅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属于对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税收优惠,而税收优惠作为税收特别措施,其本质就是不征收有税负能力的人应缴纳的租税,故具有隐形补助金或隐形支出的性质。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八项,税收法定原则是法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不包括务院的行政法规或部委规章。但是,第九条的授权立法为税收法定原则规定了例外情形,在实践中也较为常见,例如我国目前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主要税种,均由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规定,税收优惠则在部委规章、地方政府章、甚至是行政规范性文件频频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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