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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晚拿与少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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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人社部提出“将适时提出弹性延迟领养老金年龄建议”,引起热议。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则是,退休年龄逐渐延长,是适应人均预期寿命延长、受教育年限延长,以及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必然选择。

  近日,人社部提出“将适时提出弹性延迟领养老金年龄建议”,引起热议。人民网推出的调查显示,74.5%的网友表示反对。而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则是,退休年龄逐渐延长,是适应人均预期寿命延长、受教育年限延长,以及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必然选择。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龄化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一系列深刻的影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然受到巨大的冲击。因此,此时提出“弹性延迟领养老金”,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对于其意义,恐怕没有多少争议,但问题的核心在于,这一制度能否建立起来,能否得以顺利实施,参保人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障。

  显然,“弹性延迟领取养老金”应当是“自愿”的制度,既不能强制某人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也不能强制某人在达到法定年龄退休后,过一段时间再领取养老金。既为“自愿”,则必然要保证这一制度的吸引力,否则这一制度就不具有实施的可能。

  而这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延迟领取养老金期间的基本生活和支出能够得以维持;其二,参保人相信其利益不会受到损害,不会出现“因为晚拿,所以少拿”的情况,即延迟领取养老金的人在延迟这段时期“积累”的权益,能够在未来得以弥补。否则,必然会是,人们宁可“早拿”,不愿“晚拿”。

  更进一步地,为了保证这第二个条件的实现,还要满足第三个条件:管理部门需要将养老金进行有效的投资,同时需要将投资的收益“归还”或至少是“部分地归还”给延迟领取养老金的人,其归还部分至少能够高于储蓄收益。

  在这个意义上,产权明晰——明确退休人员获得养老金及其收益的权益、明确政府与退休人员之间收益的分配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这实质上是又提出了第四个条件。

  其实,上述四个条件归结起来,就是一个问题:参保人的权益必须得到保障,不能受损。这里的权益,不仅包括退休时间(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的选择权,也包括领取养老金时间(在正常退休后)的选择权,还包括养老金的投资收益获得权,甚至还包括投资状况与收益的知情权。

  综上,弹性延迟领取养老金制度在执行和实施过程中,政府、企业和个人责任划分明确尤为重要。因此,在实施这一制度的同时,必须同步推行相应的配套措施以保证退休人员的权益,如明确延迟领取养老金的相关条件,以保证退休人员能够继续工作或者维持基本生活,规定灵活、方便的终止或解除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协议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在答复网友提问时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均寿命的不断延长,相应推迟退休年龄,应该说是一种必然趋势”,这一表态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退休年龄政策有哪些问题,是否需要调整,应该怎样调整?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社会保障领域的专家。

  退休年龄多少为宜

  我国现行退休年龄源于20世纪50年代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而在制定这个政策时,全国人口平均寿命只有50岁左右。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退休年龄政策方面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一是退休年龄偏低与人口寿命延长的矛盾。目前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提高到73.5岁,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二是女职工按不同身份执行两种退休年龄,实际工作中引发诸多纠纷。

  “从学术界的主流观点看,退休年龄逐渐延长,是适应人均预期寿命延长、受教育年限延长,以及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必然选择。”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说,“但绝不可急于求成,也不能简单的一刀切。”

  也有观点认为,延长退休年龄有利于进一步开发人力资源,特别是充分发挥高级专业人员等“短缺”群体的作用,拓展个人的职业发展空间。特别是对于女性,55岁正是一生事业的黄金期。这时强行让她们退休,不仅是对女性的歧视,也是对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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