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9月1日起,烟台市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和经办服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统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符合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农村居民和符合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居民,统称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有效衔接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后,城乡居民只能开设一个账户参保缴费或领取待遇。城镇居民原已按新农保办理参保缴费或者领取待遇手续的,不再重新办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手续。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缴费未满15年的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暂予保留;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已满1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按退保政策处理。
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时,只能选择一种制度待遇。凡选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退保政策处理。
全市实现社会养老保险数据联网后,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要针对参保和领取待遇资格等问题,加强筛选比对和审查,避免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发生。
城乡居民10月底前缴费,可享当年缴费补贴
全市年内收费时间原则上定为每年10月底前,县市区可根据多年形成的缴费规律,具体确定集中收费的起止时间。城乡居民凡10月底前缴费的,都应按规定享受当年缴费补贴。
个人账户中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记录时间一致,视为“缴费即补”。缴费补贴当年到位,视为“补贴及时到位”。
为符合参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的部分或全部保费、以及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缴费补贴,在个人账户记录和财务账目中均记为缴费补贴,以保证经办机构业务、财务账目与财政部门账目的准确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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