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未及时申报基础养老金的,根据《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第二十七条:“县级社保机构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但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30天)及时申报基础养老金的,从申报受理次月起发放基础养老金;非个人原因未及时办理发放的,应按规定补发和续发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应按月同步发放,在居民个人领取存折(卡)上分别记录。(来源: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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