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59周岁,可一次性补交保费
城乡居民59周岁时,属于一次性补缴保费年限,凡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没有按年缴费的间断年数及制度实施时不满45周岁,缴费没有达到15年的差额年数,都应按规定补缴保费。缴费年限折算,按补缴时不低于当地缴费标准执行;缴费补贴,按补缴时各级缴费补贴标准执行。
城乡居民60周岁时,属于统一办理开户领取年限。因本人长住外地等特殊原因,错过59岁补缴保费机会,并且缴费年限没有达到基础养老金领取条件,于办理个人账户领取手续前补缴保费的,按规定的启领时间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于办理个人账户领取手续后补缴保费的,从补缴次月起领取基础养老金。
为方便群众提供证明材料,对符合参保条件子女是否缴费的认证,只限于本村(居)户籍的子女。凡提供了子女参保缴费证明的(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无论缴费年限长短,均视为子女已经缴费。
参保期,保险关系随个人转移
城乡居民在参保期间,户籍跨县市区转移的,本人提出申请后,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含缴费补贴)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新参保地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户籍在县市区内转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期间,户籍跨县市区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原户籍地经办机构继续为其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但停发其基础养老金,并为其开据“停发基础养老金证明”。新户籍地经办机构对其户籍、身份和原户籍地开据的“停发基础养老金证明”审查合格后,为其办理基础养老金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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