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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养老和失业保险拟重大修改调整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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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市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省失业保险条例都规定,企业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费,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费。由于我市工资水平总体较高,若完全执行国家、省有关标准,企业缴费总额将增加7.5倍。为此,《修订草案》确定缴费比例为企业2%、个人1%,与国家、省失业保险条例保持一致;确定缴费基数为我市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与《社会保险法》“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保持一致。

  深圳养老和失业保险拟重大修改调整缴费比例

  深圳新闻网12月23日讯(记者王海婷)深圳市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已解决了非深户籍职工参保问题,但失业保险仍不能为外来从业人员享受。12月22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深圳市政府提交的《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审议,记者从草案中获悉,深圳失业保险也将覆盖外来从业人员,非深户籍失业人员将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个人也将要缴纳失业保险费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特区失业条例》)自1997年施行,《特区失业条例》规定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单方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4%缴费。失业保险费全额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不用缴交。

  深圳市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省失业保险条例都规定,企业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费,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费。由于我市工资水平总体较高,若完全执行国家、省有关标准,企业缴费总额将增加7.5倍。为此,《修订草案》确定缴费比例为企业2%、个人1%,与国家、省失业保险条例保持一致;确定缴费基数为我市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与《社会保险法》“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保持一致。

  实行浮动费率鼓励企业“不炒人”

  参照我市工伤保险有关做法,《修订草案》第八条规定了浮动费率制度,即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比例、辞退职工比例、就业安置率等因素,对稳定就业、成效显著的用人单位按不超过40%的幅度向下浮动缴费比例。将企业裁员与缴费比例挂钩,鼓励用人单位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和谐。

  非户籍失业人员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草案,深圳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拟由原来仅限于户籍员工扩大到外来务工人员。

  市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由于我市物价水平和生活成本较高,为减轻无法马上就业的非户籍失业人员的生活负担,为他们返乡或异地就业提供支持,减轻我市公共就业服务压力,《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了非户籍失业人员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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