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明确了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在我市实际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年限计算的规定。
三是对地方性调节金(300元)的享受条件进行调整,规定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的退休人员才可享受地方性调节金。调整后,在本市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中,户籍与非户籍人员仅在地方性调节金上存在差别。
四是明确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和省内跨地区流动就业两种情形下,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待遇计发办法。《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了参保人跨省流动就业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省内转移的,按广东省有关政策执行。这既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又有利于保障员工社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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