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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养老和失业保险拟重大修改调整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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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市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省失业保险条例都规定,企业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费,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费。由于我市工资水平总体较高,若完全执行国家、省有关标准,企业缴费总额将增加7.5倍。为此,《修订草案》确定缴费比例为企业2%、个人1%,与国家、省失业保险条例保持一致;确定缴费基数为我市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与《社会保险法》“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保持一致。

  二是明确了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在我市实际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年限计算的规定。

  三是对地方性调节金(300元)的享受条件进行调整,规定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的退休人员才可享受地方性调节金。调整后,在本市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中,户籍与非户籍人员仅在地方性调节金上存在差别。

  四是明确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和省内跨地区流动就业两种情形下,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待遇计发办法。《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了参保人跨省流动就业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省内转移的,按广东省有关政策执行。这既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又有利于保障员工社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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