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将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待遇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
同城报道
深圳商报(微博):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拟作重大修改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提至13%
【深圳商报讯】(记者陈晓薇)《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昨日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一审。《条例(修订草案)》对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待遇和计发办法等规定进行调整,其中,拟将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0%提高至13%。
参保范围扩大到所有职工和居民
此次提交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是对我市1999年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一次全面修订,许多改动主要是为了与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特别是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衔接。
《条例(修订草案)》扩大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将参保范围由企业员工扩大到所有职工和居民,规定特区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用人、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该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凡具有本市户籍的(以下统称个人缴费人员),可以按该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上述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继续采用“单基数”缴费模式
现行的特区养老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采用同一缴费基数的单基数征缴模式,《条例(修订草案)》继续采用这一模式,不同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用人单位采用本单位工资总额、职工采用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的双基数征缴模式。
对此,市法制办负责人在作修改说明时解释说,采用双基数缴费模式将大幅增加员工工资水平普遍较高的高端企业负担,如一些总部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等,不利于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在反复听取各界意见、综合分析利弊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修订草案》继续采用单基数缴费模式,这种变通符合《社会保险法》“广覆盖、保基本”的基本原则,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我市经济特区立法权的范围。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提至13%仍低于北上广
《条例(修订草案)》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从现行职工缴费工资的18%提高到21%,其中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不变,仍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高出的3个百分点将由用人单位负担,也就是说,将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0%调整至13%。
市法制办表示,这一调整主要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关于统筹基金按12%接转的规定,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关于省级调剂金按0.9%上缴的规定。深圳即使调高至13%,该比例仍低于国内其他一线城市,如北京是20%,上海是22%,广州是20%。
职工缴费基数下限为月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现行的特区养老条例,本市户籍职工的缴费基数下限,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10年度约为2523元),非本市户籍职工的缴费基数下限,为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为1320元)。市法制办说,综合考虑国家《社会保险法》未规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人力资源保障部倡导各地试点改革缴费基数、有利于减轻企业和职工缴费负担、实现应保尽保等因素,《条例(修订草案)》拟将职工缴费基数下限,统一规定为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取消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在待遇及计发办法方面,《条例(修订草案)》作了四方面的调整。
一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删除关于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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