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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制度的构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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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拟探讨市场发展状况与投资创新模式等内容,探索中国借鉴性探索养老金行业及养老保障制度发展创新的道路。本文上篇主要探讨的是制度架构及市场发展状况方面的经验及启示。
  从新加坡经验来看,养老金市场的发展本身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发达市场国家,养老金作为整个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依赖于资本市场为养老金投资提供种类繁多和适合养老金投资的金融产品,另一方面又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由于养老金自身的特殊性,养老基金在进入资本市场时往往需要通过特定的制度安排,比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养老金市场在特定制度安排下的市场参与主体,同时为这些市场主体提供了成长和发展的空间。

  ——市场发展的核心是运行与效率

  在养老金市场的发展过程当中,各市场参与主体正是通过特定的制度安排来推动整个养老金体系的运行。首先,资金必须在特定条件下按照特定程序,以特定的形式进入体系中的养老金运营机构;其次,这些机构针对养老金而开展的运营需要效率。养老金市场机制的根本作用就是通过市场实现养老金的最优化配置,从而实现社会养老保障的目标。众多机构的存在本质上是市场选择的结果,新加坡作为亚太地区发达市场的代表,其市场发展颇具特色,同时兼有政府的参与,在现实中能比较高效的运行。当然市场制度的高效运行是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的,法律提供了公平的环境,市场行为提供了效率,促成了养老体系高效、合规的运行。

  ——信托责任是重中之重

  从养老金运营模式的角度来看,新加坡的养老金主要采取信托型经营,这种模式的典型特征是养老金所有者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基金管理。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十分强调信托责任,即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负有的严格按委托人意愿管理财产的责任,经营理念上要求一切以受托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这种养老金模式的最大特色就是主要以“受托人实体”为整个体系的运作中心,全面担负养老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如果养老金需要提供“一次付清型”的给付金,那么受托的实体应该是一个公司,该公司的董事构成集体受托人,作为一个整体对基金的投资运营负责。“受托人实体”在实际中全面负责与养老基金相关业务,同时决策职能和相关政策制定的权限不能转移给其他方。

  ——市场与政府的融合

  市场的发展一方面离不开法律环境的保障,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的支持和适当的干预。新加坡政府将公积金制度视为治国安邦之举,在治理结构上引入以市场行为为主的政府投资公司作为公积金具体管理的主体,中央公积金局代表政府从事行政管理,说明了以政府为主导的融合的可能性。市场的微观行为和政府的宏观调控相结合,互为支持,才能促成养老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选择的适当性

  在养老金投资实践中,关于养老金受托管理中默认选择权的设计一直是一项重要的内容,适当的选择权设计在本质上就是从受益人角度出发,实现其收益的最大化。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总体上通过政府渠道由政府投资公司管理,但近年来通过CPFIS(CPFInvestmentScheme)的给予公积金会员更大的资产配置权和投资选择权。实证研究表明,新加坡的选择权实际应用比率并不高,说明选择的适当性比选择权本身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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