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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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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韶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缴费及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的原则。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与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双轨运行,相互对接和逐步并轨的原则。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时,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人员,首次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一)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一次缴纳 15年的养老保险费;

  (二)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人员一次缴纳 13年的养老保险费;

  (三)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人员一次缴纳 10年的养老保险费;

  (四)年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人员一次缴纳 5年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参保登记时, 6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不缴费,享受"老年生活津贴"。"老年生活津贴"从村集体缴费次月起,按月发放至本人终老。

  "老年生活津贴"由各县(市、区)政府补贴和村集体补助两部分组成。发放"老年生活津贴"所需资金,按各县(市、区)政府对被征地农民补贴和村集体补助金额,一次性计提15年。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参保后续缴养老保险费的,由村民代表大会和村集体协商按第九条其中一个缴费额按年、半年或季缴纳养老保险费,村集体给予补助,同级政府不再承担财政补贴。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村集体负责按年、半年或季代收代缴。

  第十六条 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储备基金制度。储备基金按当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征集总额的6%建立,所需资金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在同级财政收入提高的情况下允许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储备基金。

  养老保险储备基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调整的支出和承担长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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