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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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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韶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缴费及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的原则。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与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双轨运行,相互对接和逐步并轨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在城镇实现就业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能同时参加两种养老保险。已按当地规定参加村(居)委会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也可自愿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但不得同时参加两种养老保险。

  第二十三条 在全部缴费期间的不同时段,分别参加了城镇职工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以下简称"两种养老保险"),分别参保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两种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由"两种养老保险"分别按规定发放养老金。

  (二)只符合一种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该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另一种一次性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不符合享受"两种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由本人选择保留其中一种养老保险,继续缴费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必须参加养老保险,保险费不得拒缴、少缴和欠缴。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每半年会同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一次核查,审计、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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