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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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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韶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缴费及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的原则。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与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双轨运行,相互对接和逐步并轨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冒领。凡挤占、挪用、截留、冒领、多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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