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企业以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 ( 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的口径,下同 ) 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 ( 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 )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第八条 国有企业、集钵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 25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 4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每月按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的 20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业主和职工个人,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 4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 24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 帮工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 4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另由业主为其按缴费工资基数的 20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办法实施后,随着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逐步提高到其缴费工资基数的 8 %,相应降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第九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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