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用于职工养老,有下列情况之一,方可提前支取:
( 一 ) 职工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可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 二 ) 职工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去境外定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由职工本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六条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 ) 由职工保存,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随时转移,职工退休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回,同时发给退休证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
第二十七条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 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应达到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0 周岁 ) ;
( 二 ) 达到规定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 包括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在内 ) ,即在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 10 年,或在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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