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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研究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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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尚处于试点阶段。目前关于这项新制度的关注程度较高,本文意图对现有相关研究成果,从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地方政府能否承担财政补贴、如何有效运营和监管基金、如何有效建设经办机构、如何做好相关制度衔接等方面进行梳理,并对有关学者涉及制度健康运行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归纳,以期对新农保制度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普遍滞后于城市职工,世界银行(WordBank,1994)的研究发现德国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时间相差74年,美国为55年,加拿大为63年,日本为30年。王国辉以“中国17省(市、区)农户社会保障调查”资料为基础进行分析后认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出台时机、时间安排和制度设计是符合农户的期望和愿望,是农户期望和意愿的集中体现。

  新农保是一个新生制度,国内研究文献不是很多,而国外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专门研究农村(农民)的养老保险文献也较少。国内外现有文献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制度建立的必要性问题

  国内外理论和实务界对于建立农村(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的认识非常一致。如谢广英、李婷认为新农保的建立是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基础性工程;推进城镇化、全面建立小康社会的重大惠民政策。李春根、赖志杰则从统筹城乡就业的角度分析,认为要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出得来”,同时在进城就业时“稳得住”,需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来推动和牵引进城务工农民的转移就业。RobertM.Ball认为农民同城市居民享有同样的福利待遇,应该将农民纳入国民社会保障制度。这种制度安排在发达国家较为常见,如英国、丹麦、瑞典、澳大利亚等高福利国家将农民纳入非缴费性的国民养老保障制度中,而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则为农民建立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关于地方政府财政补贴问题

  Kotlikoff曾指出,社会养老保险是政府家长式的关心,即若听任他们自愿,家庭是不会适当储蓄或投保。刘苓玲也认为旧农保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民个人,政府只是充当了制度建设倡导者和管理者,没有财政保障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其先天不足。新农保新就新在明确了各级财政在农民养老中的责任和义务,但林义、唐钧、陈美、赖志杰、葛芳、刘军民、韩俊江等学者都对“吃饭型”财政县承担新农保财政补贴的能力表示担忧。邓大松、薛惠元对新农保财政补助数额进行预测后也发现中央财政有能力承担新农保财政补贴,但中西部贫困地区地方政府筹资难,认为需要落实好各级财政补贴资金。而张为民在测算新农保经济负担的基础上认为只要制度设计合理,农民个人和政府都有能力承担这部分支出。Diamond认为,由于政府处于父爱主义,主导举办社会保障制度,可以消除人们的“短视”行为,并且能够使个人年轻的时候进行适当的储蓄以维持他在年老时候的消费。

  (三)关于基金的运营和监管问题

  理论界普遍认为新农保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邓大松、薛惠元对新农合的替代率进行了测算,认为提高替代率的最有效的方法是提高个人账户回报率。梁春贤对新农保资金运营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认为发达的资本市场能让养老基金实现保值增值,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为农村养老基金运营提供了经验。吴焰则认为应该准许保险机构参与新农保基金管理,以提高安全性与收益性。中国农村养老保险质押贷款研究课题组在对新疆呼图壁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质押贷款进行系统研究的基础上认为该模式拓宽了农保资金保值增值的渠道,突破了现行农保制度“再分配与消费取向”的规模,赋予其“生产与投资”的功能。唐钧也主张个人账户在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允许其贷出,将“死钱”变“活钱”,同时认为还要确保新农保基金不会被挪用。对于基金的管理成本问题,有的认为如果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保障信托基金投资相同的资产,前者的回报率低于后者,有的则认为如果美国现行公共管理的养老退休计划被私人管理的养老退休储蓄计划所替代,后者的管理成本会昂贵得多。

  (四)关于经办机构的建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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