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收机构统一。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集中统一征收。
(三)缴费基数统一。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以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项目和口径为准。
(四)征缴流程统一。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直接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企业职工个人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企业代扣并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五)数据信息统一。统一和规范各项社会保险的基本信息,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与地税、财政、银行等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网和数据共享。
三、征缴范围和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须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编制管理的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五项社会保险费征缴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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