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缴费基数
1.缴费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
2.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征缴按《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09〕99号)执行。
3.对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各类企业,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其单位缴费基数。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本人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一年度省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本人缴费工资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按8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按上一年度省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最低缴费基数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的最低缴费基数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每年调整并公布。
(三)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5.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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