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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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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曾在参加省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中省或行业企业工作,省直参保人员数裾库中有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记录,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人员,按鄂劳社办[2002]149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续保手续。

  上述人员,凡自愿在省直个人窗口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申请参保的,其缴费时间应从本人申报参保的当月开始,原则上不得住前补缴。本人原在中省或行业企业工作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应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现在申报的缴费基数、依照个体工商户费率,补缴1990年l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的养老保险费,1989年底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补缴则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解除劳动关系至令的一段时间,补缴后作为实际缴费年限。

  1989年底前己经解除劳动关系的入员,必须按现在申报的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费率进行补缴后,作为实际缴费年限。

  (四)与中省或行业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已经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随新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人不能在省直个人窗口申报参保。其中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接续手续。

  (一)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可以办理正常退休。原女干部或者原从事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必须在解除劳动关系满5年后,才能按工人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二)本人原在中省或行业企业工作期间,曾从事过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符合规定年限的,男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三)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后,因患疾病或意外事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待遇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满10年的、或1996年1月l日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省直续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省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统一办法计发,不享受行业过渡办法。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而缴费年限不满l0年的省直续保人员,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按其实际缴费年限,每满l年发给相当于两个月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并将原在企业工作期间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和在省直个人窗口续保期间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连本带息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社办[2001]232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下同。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1996年1月l日后参加工作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省直续保人员,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本人原在企业工作期间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在省直个人窗口续保期间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连本带息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交付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省直续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而死亡的,原在企业工作期间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和在省直个人窗口续保期间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五)省直续保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在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个人帐户余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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