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拟规定,社保补缴范围是1999年1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由其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补缴。补缴标准是“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补缴本金+滞纳金;补缴本金=缴费基数×18%”。
“其中,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总额或者本人工资总额与已缴费基数的差额,本人工资总额超过补缴相应月份上年度市平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补缴相应月份上年度市平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自应缴之日起,以补缴本金为基数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金额到账的次月起计算个人账户的利息。”该负责人说。
明确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实施细则还对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予以明确。该待遇包括过渡性补助和地方补助。其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的退休人员享受地方补助,标准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平均缴费指数×18.5+20”。而此类人员如同时符合"1994年7月31日前已经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的;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等具有调配权的机构批准调入本市的"的,还可享受过渡性补助,标准为:“1992年7月31日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平均缴费指数×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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