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在办理养老金、病残津贴领取手续时,应按市社保机构规定的指纹采集方式提供其本人的指纹,并在以后每年的相应月份内向市社保机构提供1次指纹;未提供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停止支付;补充提供指纹后,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延迟期间停付的养老保险待遇本金、病残津贴本金。”
实施细则特别强调,如无法提供指纹者,应按要求每年提供有效的生存证明材料。而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应提交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依国家标准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此外,为明确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领取人群范围和领取标准,并对家庭因上述费用的分配产生争议的处理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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