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的深入,情况逐渐明了。林松于2003年8月23日进入原两院工作后,直至2010年8月31日离职都在同一地点从事同一性质的工作,工资存折一直使用同一银行账号。期间2007年12月两院院校分离后,林松的部分同事被分到了新海南大学,包括林松在内的部分同事仍然继续在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海口校区从事原工作,由该院后勤服务中心管理。直至2008年10月27日由该院出资设立、用于接管后勤服务中心管理的人员的儋州热科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成立。林松非本人原因被安排到了儋州热科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以及海口服务部工作,直到2010年8月31日离职。林松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养老保险手册、工资发放清单、聘用合同书等证明林松与儋州热科农业科技服务中心自2008年10月27日起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因此认为,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所称不是由该院聘请林松、没有以该院名义给他开工资、所以与林松没有劳动关系的说法不成立。儋州热科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所称关于2009年4月7日至2010年10月27日期间与林松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说法也不成立。林松因为单位不给缴纳2009年8月前的社保而离职,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儋州热科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应该支付从2003年8月23日至2010年8月31日止共计7年零9天的经济补偿7485元(林松实际主张7322元)。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下达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原判。林松终于胜诉。
林松2010年9月1日离职,从向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起,至二审法院2012年9月19日下达终审判决,历时两年,在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和两级法院的帮助下,终于找到了应该对自己负责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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