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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基本保险法三大悬念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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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业保险“基本法”终于出台,农业保险条例对“三大悬念”释疑。究竟是哪三大悬念呢?《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又作了哪些规定?
  据了解,多年来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都大力支持发展农业保险。2007年至2011年,中央财政累计给予农业保险费补贴达264亿元。各级财政对主要农作物的保险费补贴合计占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达80%。可以说,没有国家的财政支持等措施,就没有农业保险的发展。农业保险已成为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广大农户的普遍欢迎。

  那么,《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作了哪些规定?对此,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说,为使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措施规范化、制度化,《条例》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二是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三是鼓励地方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四是对农业保险经营依法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

  "互助保险"将有法可依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承保品种已覆盖农、林、牧、渔业各方面,开办区域已覆盖所有省(区、市)。2011年,全国农业保险共承保农作物及林木17.19亿亩,同比增长148.3%,其中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等主要农作物承保面积7.87亿亩,增长49.2%,占当年种植总面积的40%左右;共承保牲畜7.3亿头(只),增长15.3%;参保农户1.69亿户次,保险总金额6523亿元,分别增长20.2%和65.4%;支付保险赔款89亿元,受益农户2283万户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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